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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
  【 来源: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近期,我公司发现温州国丰汇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融资方,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的《政信1号温州公路私募投资基金》在发行过程中,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将涉及我公司的相关内容在上述基金投资说明书中进行载明。就此,我公司特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仅是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东路PPP项目的回购提供担保并出具履约担保函,对《政信1号温州公路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收益以及回购从未提供过任何担保,也从未就此出具过任何履约担保函。我公司与上述基金产品的发行不存在任何关系,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我公司从未同意或授权温州国丰汇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基金产品宣传、发行、备案等过程中使用涉及我公司的任何内容。我公司已经向上述三家单位发函要求其在上述基金产品发行过程中不得涉及我公司的任何内容并删除已经涉及我公司的一切内容;
  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全资子公司而非我公司的子公司,上述基金投资说明书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载明为我公司子公司并称我公司“拥有AA+发债主体”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虚假;
  四、我公司善意地提醒各投资者详细了解《政信1号温州公路私募投资基金》的性质、回购条件、回购主体以及其它责任承担主体等内容,谨慎投资,防范投资风险。
  声明人: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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